“3·15”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专项活动—保障金融权益 助力美好生活
2025-03-14
为积极响应中国证监局开展“3·15”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专项活动,维护投资者金融权益,公司近期通过自媒体平台、办公楼下播放宣传标语等传播渠道,
广泛宣传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退市制度,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看待上市公司退市行为,阐明违法违规行为与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,引导投资者依法主张损害赔偿。
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。形成“有进有出、优胜劣汰”的市场化、常态化退出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,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、改善资本市场整体环境、引导理性投资具有积极意义。为使广大投资者了解退市新规,下面对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及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作简要介绍:
- 退市类型
1. 交易类强制退市
(1)市值标准:主板公司市值低于5亿元,创业板低于3亿元;
(2)股价标准: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;
(3)流动性标准:主板连续120个交易日成交量低于500万股,创业板低于200万股;
(4)股东数量:主板股东数连续20日低于2000人,创业板低于400人。
2. 财务类强制退市
(1)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;
(2)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;
(3)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;
3. 规范类强制退市
(1)资金占用: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超2亿元或净资产30%,且未在限期内归还;
(2)内控失效:内控审计报告连续两年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,第三年仍未改善;
(3)控制权争夺:因控制权内斗导致信息披露失效,依规退市。
4.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
(1)欺诈发行、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生态安全、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。
(2)将“造假金额+造假比例”的标准修改为一年、两年、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:
(3)一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,且占比超过30%,予以退市。
(4)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3亿元以上,且占比超过20%,予以退市。
(5)连续三年及以上年度存在虚假记载,予以退市。
二、退市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
退市不是一退了之,尤其是存在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,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监高和中介机构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随着新证券法、刑法修正案(十一)的发布实施,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则的落地,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。
涉及欺诈发行、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退市的,投资者可通过先行赔付、责令回购或者通过单独诉讼、共同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投服中心也可适时依法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,并提供其他相应法律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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